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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網站諮詢] [轉貼] 七天鑑賞期、猶豫期的責任與義務

作者:mkhost     點閱:51522

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,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? 
文 /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【台灣法律網】


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,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?
得否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?

A:
一 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後,雙方當事人應負如何之回復原狀義務,消費者保護法並無具體規定。
但是從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可知,契約解除後,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的規定,由雙方當事人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。

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如下:『契約解除時,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,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依左列之規定:
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,應返還之。
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,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。
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,應照受領時之價額,以金錢償還之。
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,應返還之。
5就邍還之物,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,得於他方受返還時得利益之限度內,請求其返還。
6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,或因其他事由,致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。』


二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,契約解除後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的約定,如果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的話,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。


三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,消費者依照消費者保 護法的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的話,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,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,到消費者的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。


相關法條
消費者保護法
第十九條
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

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
第二十條
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,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,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,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。


民 法
第二百五十九條
契約解除時,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依下列之規定:
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,應返還之。
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,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。
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,應照受領時之價額,以金錢償還之。
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,應返還之。
五 就返還之物,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,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,請求其返還。
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、滅失,或因其他事由,致不能返還者,應償還其價額。

資料來源:
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?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area=free_browse&parent_path=,1,655,7,&job_id=15998&article_category_id=504&article_id=10288

(本文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供 感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同意轉載推廣法律常識)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
地址: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
消費者中心專線:(02)23214700
http://www.cpc.gov.tw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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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克錸…   12-02-16 18:41
這不是我要的-----七日鑑賞期



案例:
美美非常喜歡上網購物,尤其是鞋子、包包、化妝品等,只要是能夠在網路上買到的都能看見他下單的蹤影,
前幾天,美美於天天購物商城看到一件亮黃色的衣服,便立即下單,且指定尺寸為M號,
未料,兩天後送來的衣服,卻有一點土黃色,而且M號對他而言太大了,與網路上看到的不符,
可是,在購買的注意事項上寫著「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,貨物售出概不退還」等標語,美美該怎麼辦?

說明:
一、 何謂「七天鑑賞期」
所謂「七天鑑賞期」,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「郵購」或「訪問買賣」才有的規定,
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: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
。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


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」,
而同法第2條明定:「郵購買賣指『企業經營者』以電視、型錄、網際網或其他類似之方法,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賣。」
故只要網路賣家為針對一般消費者型式的「網路商城」,等同於企業經營者,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,可享有《消保法》的保障,享有7天鑑賞期!
因此如果是到店內,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,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,並不適用所謂「七日鑑賞期」的規定。

二、看電視購物頻道買商品,有無「七日鑑賞期」呢?
消費者在電視購物頻道看到喜歡的物品,馬上電話CALL購物,事後發現不合己意,請問可否退貨呢?
電視購物的消費方式,由於消費者只在電視上看到商品內容,再加上推銷員在電視上搧風點火,很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購買慾望,
其實並未實地去檢視商品內容,因此屬於「郵購買賣」的一種,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關於「七日鑑賞期」規定。

且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明定:「郵購買賣收受商品後7日內,退回商品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」,
消費者在電視購物頻道CALL IN購物或是在網路上向網路商城類賣家買東西時,享有7天鑑賞期外,辦理退貨不需要任何理由,更不必負擔任何費用,

賣家不得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、吸收郵寄費,或銀行退款手續費…等依據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「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,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,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,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產品。」不得強制要求消費者自行將商品寄回。
馬克錸…   12-02-16 18:41